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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在扩大司法民主、强化司法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方面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却呈衰微之势,在我国也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该制度所蕴含的民主、监督、公正等诉讼价值理念也因此受到了严重挑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应否予以保留产生了诸多的争议。本文试从介绍国外陪审制度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起源入手,分析人民陪审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人民陪审制度的“保留论”、“移植论”,并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措施进行理性评价,得出人民陪审制度应予以废除的结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外陪审制度及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陪审制度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针对封建司法专权、克服司法弊端而建立起来的,有陪审团制及参审制之分。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本质上属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源于前苏联并以其为蓝本产生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历了初步肯定、恢复和淡化等阶段。陪审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呈弱化的趋势。 第二部分:人民陪审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人民陪审制度特点上,首先,人民陪审制度本身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第二审和再审案件,而且在选择陪审方面具有任意性,由法院自行决定;第二,在个案中,陪审员的人数较少;第三,陪审员在陪审案件的种类及陪审的职<WP=49>权上具有全面性,可以陪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对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发表评议意见,在合议庭合议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第四,陪审员相对固定,一般由法院长期聘任;第五,由于我国立法规定及案件审批制度,陪审员的意见尚具有不确定性。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较为普遍,陪审成了“摆设”;第二,人民陪审制度的政治色彩浓厚,其存在的政治动机远远大于司法活动的客观需要,且我国现在没有一部相应的完整统一的法律规范,陪审制还没有达到真正的制度化;第三,陪审员参加审判使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与审判职能之间产生矛盾,降低了审判质量;第四,人民陪审制度诉讼效率低下;第五,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建立,影响司法公正;第六,人民陪审制度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第三部分:剖析人民陪审制度的“保留论”、“移植论”。对于“保留论”采取边破边立的方法,从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很少采用而否认其作为目的意义上的司法民主;从陪审员意见具有的不确定性以及立法上对陪审员职权规定的没有最终决定权否认其有利于司法独立;从专家陪审员可能带来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片面性和所处行业的保护性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后积累的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看问题全方面的角度而否认其有利于司法公正;从我国的诉讼模式及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的缺乏上否认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从我国陪审员人数规模较少的特点上否认陪审制度所具有的教育民众的作用;从采用陪审制度只是意味着程序的繁琐而否认其诉讼效率的提高。对于陪审团“移植论”则从文化背景上、陪审团的自身缺陷上、诉讼模式上以及法院的管理体制上均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WP=50>也为我国国情所不容而否定其移植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措施的理性评价。“保留论”者也意识到人民陪审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试图通过限制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能等措施而达到保留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但是这种对人民陪审制度微观调整,是无法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是无法解决这种制度本身的矛盾的。 本文结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在不但体现不出民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反而越来越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而成为我国司法进步的障碍。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待人民陪审制 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正是其自身的弱点与我国法律体系不相融的表现,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