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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对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其中重要一环便是推进上海国际板的建设,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学术界对国际板相关制度作了很多研究。但对于国际板现阶段是采用中国存托凭证形式还是采用外国公司直接到境内上市即直接IPO形式还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对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及外国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本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所形成的一些制度的考察,分别对我国国际板采用CDR和IPO模式进行了制度分析和法律分析,最后得出我国国际板宜采取IPO模式,并对IPO模式下我国国际板的一些具体制度,如上市标准、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作出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板开设的背景、意义及概念,并重点对国际板的上市主体作出了法律分析。第二章第一节介绍了存托凭证的概念及其运作流程,并对我国国际板采取CDR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主要分析了我国国际板采取IPO模式的优缺点,并对其法律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通过对外国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公司到境内上市的一些制度考察,重点对我国国际板IPO模式下的一些具体制度,如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豁免规定、投资者保护五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写作的背景和目的,并对本文的写作思路进行了概括,最后得出了本论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