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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组织,它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中国独特的经济、政治背景下不断演变成长而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也在不断的改变着,在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分”与“合"中探求着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及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合作运动到家庭承包,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集体经济的壮大。作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在如今面临市场经济发展的多重压力和挑战下,该组织一方面要引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成长能为我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提供正确的路径、推动“新农村”更好的建设,并且也保障着农民的各项经济权益。根据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和农业发展的现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将承载着以上重要的作用,那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完善也就势在必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发展水平不甚相同,甚至可以说是相差很大,所以它们的后续改革也面临着不同的境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些发达的地区拥有大量的集体资产,多趋向对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革;而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基本没有可供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与村委会合二为一。无论现实情况如何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缺失或者说模糊已经影响着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条进行梳理以及对各地调研文献的研究,反思其法律地位缺失的困境之处。希望在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各地实情的基础上,寻求一条具有普适性和特殊性的法律地位完善之路。本文从经济法角度和民法角度两个方面对该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和探讨,既要明确其经济发展职能和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又要明了其承担着公共职能。这种公共性使其在法律定性上不能一概而论,其不是非“私”即“公”的一种组织,其存在有着特殊的背景和前提,这些是不能忽视的。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特性,就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监管,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另外也需要加大国家财政和政策的支持,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而又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性,需要对其民事主体形态给予界定,促进其顺利的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引领集体经济的壮大与前进。本文更加强调对该组织双重性的研究,希望能从两个方面同时完善该组织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