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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不仅是实体法上出现的概念,程序法中亦有相关的法律适用。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实体共犯与程序共犯,同时程序共犯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和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与之相对应的,同案被告人口供也可具体分为三类:第一,同案被告人就共同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第二,同案被告人就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第三,同案被告人就无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供。本文意在论述在实践中常见的案件证据不足,仅有数个被告人口供的场景下,能否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会发现问题的本质是对同案被告人在讼诉过程中证人资格的探讨,也是对其口供如何定性的探讨。各国关于证人的规定都开始慢慢地由紧向松转变,证人资格认定变松就导致在一定条件下,同案被告人是可以获得证人身份的。可惜我国关于同案被告人参与作证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同案被告人证人资格的认定在学界一直没有明确的讨论结果,同时刑诉相关法律对同案被告人作证程序以及证言采信方面亦无明确的导向,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多起具有争议的判决。因此研究国外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相关制度,对完善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缺陷就有了现实意义。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到底能否定案、如何定案,涉及到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定性及证明力的判断等问题,出于该问题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必须谨慎评价。本文计划对此问题进行论述,结合域外制度与经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情况,提出同案被告人口供认定的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同案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界定。什么是“同案被告人”,把握这个概念是开始本文书写的根基。从实体法层面分析,同案被告人指共犯;但从程序法层面分析,“同案”意指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共同审理。此两种划分标准在实体法及程序法中都有涉及,所以在本文中都要加以论述。这部分在对同案被告人的分类进行阐释之后,结合同案被告人口供的特点,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范围也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同案被告人口供在审查适用中出现的缺陷。我国关于同案被告人能否具有证人资格的判定一直很暧昧,实践中对于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言性质认定有着迫切需求,但是学界却存在三种观点的分歧,始终没能给出最终方案。我国刑事诉讼相关立法,都没有回答同案被告人能否具有证人资格、其口供是否能作为证人证言,甚至对证人资格的规定都比较模糊,没有一个明确且强制的标准。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同案被告人口供认定的域外分析及我国可以从中获得的借鉴价值。被告人亲身经历了案件始末,能向司法机关提供大量“一手信息”,与证人所起的作用有相似之处。这一点在同案被告人问题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案被告人到底扮演何种角色,起口供该如何定性,这些问题争议的焦点都在于其证人资格的判定。文中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三国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以此为借鉴,寻找对我国树立完善法律规定的启发。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不同类型的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也即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前面讨论过同案被告人的证人资格,但是对证人资格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判断,我们讨论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还必须考察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对某个证据证明能力的肯定不能当然的得出其证明力也足够充分。具体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若同案被告人口供成为定案的主要依据,实体共犯之间的口供不能成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即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案,需要补强证据;有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口供一致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谨慎定案;无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口供一致时,可以仅凭同案被告人口供慎重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