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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量骤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反映了我国行政工作人员有法不依问题的严重性,它的存在严重地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削弱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和声誉,阻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而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而实质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特殊的隐蔽性,往往在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后,由于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他们很少或很难得到赔偿。 行政法的精神在于维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行政不作为恰恰破坏了这种权利和义务。因此,这一违法行为成为法律界讨论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就是从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行政不作为能否由国家给予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首先,本文从“作为”、“不作为”两个概念入手,阐述了行政不作为的内容、性质和违法性,指出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阐述了国家赔偿制度性质和特点的基础上,文章从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国家赔偿法》立法出发点、内容等六个方面论述了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价值,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所导致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最后,基于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生存权保障”的慰抚性赔偿原则,文章从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就不作为侵权救济的原则、救济方式和侵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与标准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