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宪法和国际法交融发展,宪法中的概念也随之在国际法中得以适用。隐含权力作为起源于宪法的权力解释理论,经由美国先贤的争论到马歇尔法官将其确立为宪法中的一项权力解释原则,再至第二合众国银行案后美国司法判例中的广泛运用,最终实现了联邦政府权力扩张的效果。这一解释原则同样在国际法中得到运用和发展,为国际组织及其机构权力扩张提供依据。尽管隐含权力从宪法过渡至国际法,但是,由于宪法和国际法文件属性的差异,导致了隐含权力在宪法和国际法语境下运用的区别。相比于宪法解释下对隐含权力的运用,国际法解释中隐含权力的运用更为保守、谦抑。文章从四个部分对隐含权力在宪法解释和国际法解释中的运用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隐含权力的定义及对隐含权力的限制进行阐释。从宪法和国际法角度梳理学者及法官对隐含权力的定义,在宪法和国际法视角下存在对隐含权力的不同认识,在不同法律语境下对隐含权力认识的差异主要源自于对隐含权力来源认识的不同,最终将隐含权力定义为同时在宪法和国际法语境中得以适用的解释原则。隐含权力作为一种手段性权力,行使这一权力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条款被认为是解释隐含权力的出处,同时也是对隐含权力的限制,而过去侧重于对“必要”的解释,从而导致权力的恣意解释,对隐含权力进行限制应当对该条款中“适当”一词给予同样的关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从宪法和国际法的角度对隐含权力的起源和发展展开论述。宪法中对隐含权力的关注以麦卡洛克案为分水岭。麦卡洛克案之前,在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关于宪法的争论及联邦最高法院早期的案例中都可以找到隐含权力的踪迹。麦卡洛克案后隐含权力更是在美国宪法解释中蓬勃发展,成为宪法解释重要原则之一。国际法中隐含权力也呈现与宪法中隐含权力相似的发展过程。在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中已经存在隐含权力适用的蛛丝马迹,国际法院更为广泛地适用隐含权力对国际组织及其机构的权限作出扩张解释。欧共体法院和WTO上诉机构也在国际法解释中适用该解释原则,实现权力扩张的效果。第四部分则对宪法解释和国际法解释中隐含权力的适用作出比较,分析在不同语境下隐含权力适用的异同之处。作为植根于宪法的权力扩张解释原则,在国际法中得到适用,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实现了相同的权力扩张的效果,同时借助文本的目的作出解释,遵循相似的解释逻辑。此外,作为国际组织成立的基础条约,其属于多边条约的本质属性没有改变。这一国际法和宪法文本属性的差异,也导致了对隐含权力来源认识的差异以及在国际法解释中的适用呈现谦抑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