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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肇始于古罗马“显著之事实、无须证明”的古老法谚。民事诉讼由于其证据规则具有盖然性占优势的认定规则,因此从制度上看,相较于刑事诉讼,民事法官的认知活动更具有灵活性。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过程,就像意识从多个点出发,经过逻辑推演,不断构建出一个故事模型(即对案件事实的梳理),从而进行法律推理。用笛卡尔二元论的研究方法,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划分为主体和客体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阐述的便利。在建立主体(法官)与客体(当事人及案件事实)的论述框架时,本文首先承认司法认知本身参与法官获取心证的建构过程中具有偶然性,将民事诉讼的心证活动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藕合,证实了隐性认知、灵感和顿悟对要证事实的作用力,也反映了法官进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自发的创造性。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所言,“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即法院对于应运用之法律或某种待认定之事实,无待当事人主张,也予斟酌;无待当事人举证,即予认知。”1本文通过应用认知心理学的主流理论进行分析,承认司法认知本身的模糊性,并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探求一种可能的程序目的,并试图将实现目的的方法以权威的说理方式固定下来。 本文除了引言部分,共分为五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了对司法认知进行心理学分析的意义和价值,以及本文写作的目的和困难。 第一部分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在证明体系中的定位为论题,通过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一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的特点,明确了司法认知的周延性。并通过历史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之辩论,得出司法认知活动是经验和理性交织的结论。其二是从认知心理学的记忆理论和精神分析得出司法认知运作的方式,即动态的模型结构。 第二部分探寻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的目的,通过与程序目的的语义比较,推导出公正感的重要地位,并且通过认知心理学的方法,将公正感进行分层。通过问卷调查,解构影响当事人公正感的心理因素。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认知的运作方向。 第三部分是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的类型进行不完全归纳,从上述司法认知的结论出发,概括出司法认知的类型,并以比较法视角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的在有代表性的美、德、日三国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假他山之石攻己之瑕。 第四部分是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认知的裁判说理进行解析,一方面指出虽然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在事由波及当事人公正感时,法官应当将司法认知的事实在裁判文书中以合理的方式固化下来,并对裁判说理给出一定建议。 第五部分是对本次学科交叉的研究的思考,首先重申了尊重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的“粘合剂”的特点,即将不同的学科、事实和法律粘连起来,其次在心理学的刻板印象理论基础上,探讨了我国指导案例制度的合法合理性。最后对本文进行了升华,对法官运用审判智慧进行司法认知加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