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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承保业务(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另一类是保险投资业务。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造成承保利润越来越低,那么作为保险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保险投资,则成为了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逐步放松对保险投资监管既符合保险公司增加收入来源、弥补承保利润不足的要求,也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和投资的风险性,保险投资必须由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特别是在2012年保监会对保险投资颁布了一系列的新政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投资比例进一步增大、保险资产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然而投资毕竟是一把双刃剑,松绑了保险投资的种种束缚之后,怎样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将成为保险投资的监管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在投资新政的背景下研究保险投资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保险投资与保险监管的一些基础知识。该部分首先从保险资金的来源出发,分析了其具有的特性,即保险资金具有稳定性、负债性、增值性和社会性四大性质;保险资金的这些特性又决定了保险投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原则,基本原则包括:(1)安全性原则;(2)收益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4)分散性原则。特殊原则包括:(1)对称性原则;(2)平衡性原则。并且这六大原则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安全性是基础;流动性是保证;收益性是最终目标;而分散性、对称性和平衡性则是保险投资的手段,有利于保险投资目标的实现。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的作用在于提高效率、保持稳定和维护公平。保险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具备金融市场的共有特性之外,比如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有限理性,还具有社会性和负债经营的特点,因此不论是从一般金融理论分析还是从保险投资的特殊性来讲,保险投资监管都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保险投资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监管:宏观上,政府对保险投资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投资行为的监管;二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微观上,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自身对投资风险的监管上,首先,要从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上防范保险投资风险;其次,从管理制度上控制投资风险。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保险投资监管的历史变迁和保险投资新政。首先,笔者分析了保险投资新政前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历史变迁,主要包括三个阶段:(1)放松监管阶段(1979年--1995年);(2)严格控制投资的阶段(1995年—1998年);(3)规范监管的阶段(1998—至今)。紧接着介绍了2012年保险投资方面最热点的话题——保险投资新政,该部分分三个模块进行阐述:首先,分析了保险新政前我国保险投资面临的主要问题,这是颁布保险新政的原因,包括保险投资结构不合理、保险投资总体收益率不高、保险资产运用期限与保险业资产分布不匹配等;然后详细介绍了保险投资新政的主要内容,即2012年保监会颁布的10个保险投资新政:最后分析了保险投资新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投资监管制度以及分析了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监管对我国的启示。笔者选择了美、英、日三个国家,并且从监管主体、监管法律和监管手段几个角度介绍了三个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紧接着分析了三国保险投资监管对我国的启示:(1)确保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2)限定各种保险投资的比例;(3)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4)区分产险、寿险资金,分类监管。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构想。该部分主要通过两个角度进行阐述:一方面从微观层面考虑保险公司对保险投资风险的监管,包括(1)从组织架构上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管;(2)从管理制度上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管;(3)整合保险集团内部资源,建立投资专业团队;(4)严格控制保险投资比例,防范过度投机风险。另一方面从宏观层面考虑政府对保险投资的监管,包括(1)加强保险投资监管的信息化建设;(2)明确监管形势,提高监管者素质;(3)搭建跨领域的沟通和交流平台;(4)借鉴先进的监管技术,提高监管水平;(5)区分保险资金,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