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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助人为乐这样的传统文化熏陶和缓解道路通勤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好意同乘”这种行为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与之而来的是各类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然而,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未达成一致的意见,这就造成我国各地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会作出不一样的判决,且大多数情况下,法院的判决都加重了好意人的负担,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做“好事”还需承担的责任的疑惑,甚至是对下次再做“好事”已产生抵触心理,产生了一种很不好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对好意同乘侵权案件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笔者认为,好意同乘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在人际间交际后建立的彼此相互信任的一种情谊关系,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并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但是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权益时会引发侵权关系,这是法律所调整的。因此,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既要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又要充分考虑好意同乘的情谊性因素,甚至要预先设想该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即需要充分协调法律上的效果与社会上的效果的相统一。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分析各方学说,介绍了好意同乘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区分了好意同乘和好意同乘致害导致的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第二章论述了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通过分析和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和总结我国当前的实践情况后,笔者提出了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为补充。第三章论述好意同乘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如亲疏关系、精神赔偿、小额索赔免除以及个案平衡等。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损害赔偿体系与保障措施的设想,指出要完善保险体系和道路救助金制度,并大胆提出了在好意同乘中的特定情况下借鉴风险自甘原则的设想来减轻、免除好意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