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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它充分契合了市场的需要。因为其贷款灵活、方便、资金周转快,为中小型企业及农户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为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及改善我国农户的经济状况作出了一定的贡献。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形式、设立方式、主要经营业务、目标群体、监管及解散清算作出了规定。本文以此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波黑、埃塞俄比亚、玻利维亚、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启示,并探析国内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不足,以期完善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作了一般性的分析。首先考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问题,并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市场化运作,受国家政策导向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次讨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特征;最后将小额贷款公司与近似公司进行了比较,并探讨了其区别。第二部分为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为了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必要性,本部分从经济学及社会学出发,分别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和社会实践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较有代表性的五个国家(波黑、埃塞俄比亚、玻利维亚、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的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内容包括:(1)对五国相应立法及其层次的比较;(2)对五国小额信贷机构准入制度的比较;(3)对自律机制的比较(以内部人贷款为例);(4)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比较;(5)对小额信贷机构准出制度的比较;(6)通过前述比较分析,归纳出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叙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实践探索。分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存在的不足。其中,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存在不足的分析,强调与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进行对应,分别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准出,自律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展开。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出发,就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