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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人证调查是刑事庭审证据调查的中心。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庭调查程序的立法设计是以人证调查为轴心的,整个诉讼证明过程围绕人证调查而展开,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调查都通过询问相关证人的方式进行。因此,庭审人证调查在证据调查中居核心地位,对庭审整个证据调查乃至整个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程序的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入手,先后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有关人证、证人、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等概念和内涵,比较分析两大法系有关庭审人证调查程序、保障性制度和规则、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等内容,对国外有关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有一个较深入、全面的认识,同时探讨研究现代刑事庭审人证调查程序的发展趋势,分析掌握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模式和程序的现状和不足,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改革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由六章构成,约18万字。引言部分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绪论。文章首先对人证、人证调查、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以及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指出本文中的人证调查仅限于普通程序一审公诉刑事案件中的人证调查,本文中的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按照一定的方法、范围、方式、顺序等进行刑事人证调查的过程。其次,文章认为人证调查模式从属于诉讼模式,比较分析了当事人推进和法官主导两种调查模式及其特征。最后,从法理角度探讨了人证调查的一般原则,指出人证调查应遵循直接言词、集中调查、公开调查、平等参与、依法调查、正当调查等原则。第二章是两大法系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比较研究。首先,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人证主体和人证调查主体的内涵,认为英美法系的人证主体一般指证人,这里的证人是广义上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狭义上的证人、专家证人等,而大陆法系的人证主体一般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这里的证人是狭义上的证人:认为英美法系的人证调查主体是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一般不介入人证调查,而大陆法系的人证调查主体主要是法官,控辩双方起补充作用。其次,从人证调查准备程序、人证调查启动程序、人证调查方法、人证调查范围、人证导出方式、人证调查顺序等方面,比较考察了两大法系的人证调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别指出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交叉询问、法官职权询问、对质询问等人证调查方法,但涵义和具体表现不同。英美法系的调查方法主要是交叉询问,职权询问只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且极少使用,而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官职权询问,当事人交叉询问只是补充。最后,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保障性制度,阐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体制、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完善的律师辩护等配套制度以及传闻证据、不得质疑己方证人、禁止诱导性主询问、证人隔离讯问、异议和意见证据等保障性规则,认为大陆法系在保障性原则和配套制度方面,虽不如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精密、复杂,但同样需要有关制度支撑,主要是直接言辞原则。第三章是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的现代发展。首先,指出两大法系刑事庭审人证调查模式和程序出现了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的趋势,但主要是法官主导模式借鉴当事人推进模式,并且出现了汲取当事人推进模式与法官主导模式二者各自长处的“混合式”调查模式。其次,分析了“混合式”调查模式下的人证主体和人证调查主体的概念内涵,考察了“混合式”调查模式下的调查程序,指出“混合式”调查模式积极吸收交叉询问制度的优点,并力图保留法官职权询问的有条件使用,确立了由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必要补充的混合式交叉询问,以及职权询问和对质询问共同组成的调查方法体系。再次,指出“混合式”调查模式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精神的人证调查程序相适应,同样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主要探讨了传闻证据规则。第四章是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现状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人证调查模式,指出我国虽然改变了过去那种由法官职权调查人证的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调查人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调查模式,但庭审方式仍是以职权主义为主的,人证调查模式也只是部分吸收了当事人推进模式的积极因素,整个庭审人证调查活动仍然保持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其次,文章认为具体的调查程序从总体上来看,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在立法上仍然比较粗陋。存在的主要不足有:一是人证主体、人证调查主体的概念不清;二是人证调查准备程序过于简单;三是没有明确人证调查范围;四是人证调查方法存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五是人证导出方式含混不清;六是人证调查顺序规定不够具体;七是技术性支撑规则和配套制度滞后等。第五章是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改革研究。首先,文章认为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程序改革,应该坚持立足于“本土资源”、维护基本人权、兼顾公正与效率等原则。其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构想:一是确立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平等对抗的调查模式;二是构建与诉讼模式相适应的人证内涵;三是完善人证调查准备程序;四是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对质询问为必要补充的调查方法体系;五是明确人证调查范围;六是建立自由叙述式与问答式相结合的人证导出方式;七是构建“混合模式”的人证调查顺序;八是建立健全技术性支撑规则;九是完善配套制度等。第六章是人证主体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研究。首先,研究了狭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比较考察了两大法系狭义上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指出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证人不出庭现象严重等问题,并提出了规定强制证人到庭制度、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完善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等改革设想。其次,对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分析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指出本文中的“警察”仅指在诉讼过程中负责案件的侦查等工作,从而知道某些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警察,不包括非因执行职务而知道案件事实的警察。二是从法理上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了分析。指出警察出庭作证是对抗式诉讼构造、直接言辞原则或者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保障公民权利、警检关系的必然要求。三是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从事常规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指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必要时有义务根据控辩双方的要求或者法官的传唤出庭作证。四是根据我国立法上没有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比较普遍等问题,提出将警察归类于控方证人,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改革构想。五是对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专门进行研究,认为实施诱惑侦查的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但作证方式需要予以关注。最后,研究了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一是对两大法系鉴定人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英美法系将鉴定人定位于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作“专家证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表述为“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二是从鉴定人资格审查程序、鉴定人选任程序、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等方面,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三是分析了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明确我国鉴定人的概念和资格、建立我国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赋予控辩双方选择鉴定人的权利、设立鉴定启动和鉴定人通知程序等重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