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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很长时间以来各国法院只受理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而不受理就外国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这种管辖权制度造成的结果是,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律适用法院地法(内国法),外国法根本没有适用的可能,因而外国法和内国法不会竞相适用于某一案件,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法律冲突。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的地域特征开始被打破,许多国家对传统的管辖权制度进行了变革:一国法院不仅受理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受理就外国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这种变革使内外国法都有适用于案件的可能,从而产生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两种,即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二者各有利弊,都有存在的必要。各国在确立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制度时,大都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但在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即一个侵权行为产生几个侵权行为地)中,仅仅依靠传统的连结点选择准据法是不够的,而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选择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突破地域性的限制已是不可避免。因此,各国必须加强交流与合作,在一定范围内承认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并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最后,笔者结合了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制度,在此基础上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冲突法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