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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资本要素被投入到经济生产中。股权作为一种非货币性财产也不例外。2009年我国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在此管理办法中,股权出资成为我国继“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后的第五种明确规定的可出资方式。股权出资这一出资形式的明确规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所谓的股权出资就是公司股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为投资的资本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法律行为。股东有权处置其股权。允许股权出资,提高了社会资本的运行效率,降低了运行成本,为股东运用其股权增值供给了新途径,也为我国公司设立和融资提供了渠道,使更多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资本市场的参加者,更是为我国企业改制、改组以及重组开辟了一条新的便捷通道,从而促使公司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和施展。但现实中,股权出资的恶性事件却频发。根据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股东负有股权出资的义务,即原公司股东有义务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给受让公司。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股东作为出资的股权存在瑕疵。这种以瑕疵股权出资的行为,不但是股东违反了其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然而对于这一恶劣行为,我国却并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制止与处罚,仅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文中予以肯定股权出资的行为,并没有针对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法规,对瑕疵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没有进行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规制及配套措施,真正地发挥股权出资的有益价值,促进资本在市场上的快速流通,便捷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参与市场活动。本文通过回顾股权出资立法在我国的沿革,界定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再借鉴国外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保护,从而提出防范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建议及其配套措施。全文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指出本文的研究起缘与研究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对瑕疵股权出资概念的界定和类型分析。在简述我国股权出资立法过程之后,分析瑕疵股权出资之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分类。第三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旨在指出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弊端之所在。第四部分是考察及借鉴国外是如何用法律来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通过介绍国外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措施,找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制度。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主要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