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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构成了行政权的最核心部分。由此产生的对行政裁量的控制成为当代行政法的中心任务。而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成为控制行政裁量的核心手段。传统观点认为仅对行政裁量进行合法性审查便能达到控制行政裁量的目的,但由于行政裁量的特性使得合法性审查面临着挑战。于是,一些国家突破了合法性审查,确立了合理性审查原则。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后,提出了我国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领域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我国的合理性审查体系。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对行政裁量基本问题的理论分析,文中采用了狭义裁量说,并将考察的对象限于具体行政裁量行为。阐述了行政裁量的特征、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滥用问题,指出必须对行政裁量进行控制,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 第二部分则将视角转向域外,分析了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对行政裁量进行合理性审查的理论依据以及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指出它们对行政裁量进行合理性审查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并逐步丰富和完善了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第三部分阐述了构建我国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体系的理论基础,包括为什么要进行审查,由谁来进行审查以及审查的标准问题。权力分立与制衡理念要求必须对行政裁量进行审查;而权利有效救济理论和司法最终原则成为支持司法审查的最强有力理论;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由于行政裁量的自身特性以及实质主义法治的要求,必须引入合理性审查原则来控制行政裁量权。 第四部分在分析了我国现存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构建了我国的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体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而没有规定合理性审查原则的法律地位。本文在分析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和“滥用职权”的相关问题后,认为应当在法律上确立对行政裁量的合理性审查原则,使合理性审查成为司法审查的常态。而对于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本文从目的、手段、结果三方面来考察行政裁量的合理性。但司法审查应当秉承“司法尊重与严格审查相并存”的司法态度,因此将合理性审查的标准限定为“基本合理”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