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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和森林、海洋共同构成地球的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对湿地的破坏日益加重,湿地被大面积的开发,湿地的数量日益减少,作为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湿地,状况更是不容乐观。据统计,近四十年来,中国沿海地区因围垦累计丧失海滨滩涂湿地面积约119万公顷,城乡工矿用地约100万公顷,两项合计200万公顷以上,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围垦造地工程使沿海湿地面积以每年2万多公顷的速度减少。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作为一个海洋湿地大国,国内海洋湿地的现状直接关系着世界的海洋湿地保护事业。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湿地法律,对海洋湿地的保护主要是依赖国内资源法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的资源立法过多地重视海洋湿地的经济价值,忽视海洋湿地的生态价值。参与海洋湿地保护的部门多而杂,缺乏统筹协调,各部门都把自己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导致海洋湿地保护的效率下降,造成了我国海洋湿地的大面积破坏,海洋湿地现状不容乐观,亟待海洋湿地专门立法。本文主要选取湿地中的特殊一类——海洋湿地作为研究的重点,结合国内国际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通过海洋湿地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让我们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海洋湿地的重要性,为海洋湿地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本文主要从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明确了海洋湿地的概念,海洋湿地主要指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6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海洋湿地作为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特有的功能,主要包括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我国,海洋湿地存在功能降低、退化严重、不合理开发海洋湿地资源严重和资金匮乏的现状。研究海洋湿地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介绍了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海洋湿地保护立法和政策。美国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效力不同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构成。澳大利亚联邦的湿地保护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上。本部分最后论述了美国和澳大利亚湿地政策对我国海洋湿地立法的启示。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海洋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的分析,指明了我国海洋湿地法律保护的补足,应该明确海洋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专门制定一部《海洋湿地法》,在此法中明确海洋湿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并对主管部门等具体内容做出相关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海洋湿地法律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本部分主要从法价值基础、生态伦理学基础、湿地生态学理论基础和可持续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海洋湿地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考,通过海洋湿地保护区制度、海洋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湿地环境监测制度、海洋湿地公众参与制度和海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设想。本文主要运用环境生态学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建立我国海洋湿地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文中提出了制定一部专门的《海洋湿地法》;明确海洋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以便明确的加以保护;加强海洋湿地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实践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协调机制,以有效地解决海洋湿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