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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干扰和破坏了地球生物圈的动态平衡,造成愈来愈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己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中国的环境立法始于1973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应的体系和规模,但是,中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在应对生态危机时,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我们遗憾地看到,环境状况并未随环境立法的发展而改善,原因之一是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受到非理性思路的影响,缺乏厚实的理论根基。虽然有学者看到了这点,并呼吁对我国环境法进行一场革命,使环境法学研究从表层走向深入,充分发挥环境法理在解释现象、指导实践、提供方案等方面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努力并未形成气候。就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对环境法和环境伦理二者关系的审视,对如何将环境伦理思想融入环境法的修改中的研究尚不多见,而对环境法修改的研究和建议多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核心争论的焦点在于对环境保护的程序法问题上政府职能的强化以及仅仅从单一的法律设计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这些均属于理性的规范设计,虽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制度、规范的设计与制定最终要体现其真正的价值,去实现解决环境问题的真正立意,这就需要伦理角度的深入思考,而这正是目前的研究所缺少的。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理性生活,它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并渗透在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当我们对环境法进行修改的时候,伦理不失为一个内涵丰富的切入点。本文首先对环境法进行了伦理角度的审视。介绍了环境伦理的学科定位、学科特征、环境伦理学的主题及其四个基本流派(生态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并指出了四个流派的缺陷所在。接着分析了环境法的伦理理念。环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众多法律部门相同,现代环境法的理念也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来表达,但这种价值判断却极为特殊——它在通过环境伦理的诠释之后具有了许多独特之处。毫无疑问,所有的法的理念都具有一定的伦理涵义。但相对而言,秩序、正义、安全和效益等理念在环境法中显得更为重要,而且在引入环境伦理之后,这些传统的理念又被阐发出了许多新的内涵,因此将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环境安全和环境效益作为重点加以研究。在本章最后结合对环境伦理基本理念和环境法伦理理念的分析,提出了对环境法进行伦理审视的基本维度——立足于可持续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其次,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伦理法则的比较研究。这种比较首先从时间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古代“天人合一”、“仁民爱物”、“兼爱万物”、天道与人道一致的可持续发展观、“寡欲节用”、“仁慈好生”等生态伦理思想融入法律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再从空间的角度出发,对瑞典、日本这样一些环境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立法进行分析,视图透过法律原则和制度,挖掘其蕴涵的伦理思想。在本章结束之际,提出了通过时间和空间的对比得到的启示。最后,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提出了修改建议。笔者认为环境法需要植入的伦理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因为,环境立法的根本任务就是建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秩序,把传统的人与人对立以及人与自然对立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实现环境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理论和实践证明,中国环境法需要一场全面的变革,变革的目标是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环境法治。科学发展观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发展所作的诠释,它是人类对自身、对自然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的总括,实质是要谋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在强调其核心为“发展”的同时,将人的发展与人类需求的不断满足同资源消耗、环境的退化、生态的胁迫等联系在了一起,强调自然、经济、社会复杂关系的整体协调,努力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在修改建议提出前,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指出了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再结合上一章节对比研究得到的启示,提出了融入环境伦理思想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