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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中,依照冲突规范指引或经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由谁和通过什么途径来对外国法的内容进行查明,这就是外国法查明问题。一项完整的外国法查明制度,不仅包括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划分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还包括对外国法的定性、解释及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救济等问题。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外国法查明制度对于正确适用外国法处理案件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具重要性。然而,我国对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善,目前仅在两个司法解释中对其做出了规定,相关立法仍存在空白。由于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较为混乱。而且,由于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往往以无法查明外国法为由,进而排除准据法的适用。因此,有必要通过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外国法查明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六个章节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即本文的第1章,主要就外国法查明的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考察。通过分析,给出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定义,并确定它作为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性质。此外,本章还考察了外国法查明制度在不同国家立法中的体现,为下文的比较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即本文第2章至第5章。主要就外国法的性质、外国法查明责任的分配、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外国法的救济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得出外国法作为法律的结论。并将探讨合理划分外国法查明责任、构建灵活多样的非限定外国法查明方法体系及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正确法律适用等问题。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6章。作为文章的落脚点,本部分对我国的外国法查明制度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当前的立法漏洞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第二部分的结论,提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重构,以期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相关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