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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历来是各国政府在本国发展过程中一直致力于实现的一个目标。这不仅关系到经济的持续、迅速地发展;更加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对于我国而言,一方面,在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财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能够自主的掌握一部分财力,但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不同地区间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等条件的差别较大,导致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使得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能够拥有较为充足的财力,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政府则难以获得保证其履行职责的财力,进而,就导致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居民能够比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居民享有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水平,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居民则难以享受到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造成了横向的不均衡;另一方面,我国在进行分税制改革后,逐渐形成了财权相对集中在中央,而地方政府仍然要承担大量事权的格局。但是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政府而言,自有财力有限,难以保证其职能的顺利履行,造成了纵向的不均衡。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证地方政府顺利地履行其职责,弥补这种横向与纵向的不均衡,就必须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财力的再分配。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相关主体的行为缺乏法律的约束,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到了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作用的发挥。本文就将对制定一部《财政转移支付法》进行研究讨论。本文根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相关理论,通过对比分析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现问题,并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一些建议。由于笔者是财政学专业的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尚浅,不敢妄加评论,所以本文主要是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应该包括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而不是对于具体法律条款的设计。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相关文献的回顾、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以及研究重点与难点。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定义以及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定义;财政转移支付的理论依据,包括:财政分权理论、二元经济理论以及福利经济学;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理论依据,包括:法的正义价值、财政平等主义、财政民主主义以及财政法定主义。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以及日本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然后,对上述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分析总结。第四章首先简要的介绍了我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的种类,包括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年终结算财力补助以及专项转移支付;然后通过分析,总结出了我国现阶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章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此章节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先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包括实现社会公平这个根本目标和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缺口,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产生的外溢性问题以及中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四个具体目标。第二部分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指导思想,包括: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立足本国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保持法制的统一性;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三部分提出了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法定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适度原则。第四部分从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具体思路: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具体框架设计以及其它相关配套法律的建设三方面进行了论述。方法是实现目标的手段,科学的方法能增强论文的说服力,提升论文的理论水平。本文主要使用了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方法,通过学习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基本理论,结合现阶段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为制定一部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找到理论依据。第二,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外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归纳总结出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有借鉴意义的先进做法。第三,规范分析法,在上述基础上,最后提出应该如何制定一部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建议。第四,实证分析法,在论述过程中适当引用数据进行论证。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提出了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中应该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中,应该通过对于相关事项的规定,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一种资金的无偿拨付。目的在于弥补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实现最低标准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但是这种资金的无偿拨付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需要,遵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一方面,对于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总额不应过多,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此外,还应当适当下放一些权力给地方政府,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增收的积极性,发展地方经济;另一方面,对于以重在生态保护的地区,政府可以适当增加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这部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可以用于弥补当地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对当地这种具有福利外溢性工程的补偿,以抑制当地政府过分发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短期行为。此外,还应考虑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所面临的一些特殊的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转移支付的金额,更好地满足这些地方一些特殊的财政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