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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奠定了我国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本文对该项规定进行了法解释上的研究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除第五部分结语外,本文的主干部分为前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该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文义上的含义,认为在动产领域,基于立法目的的考量,非登记名义人的真正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在例外的情况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中的特殊问题,认为,在新旧法的衔接上,应坚持保护权利人的立场,认为在《民法总则》生效前诉讼时效制度不应溯及的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时效主张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疑惑,本文在立法目的的基础上认为,恶意隐瞒占有的占有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因此而受到阻碍。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有人、占有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有权人仍然保留其所有权,其也仍然享有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其他权利。但是,出于政策的考量,经过利益衡量,本文认为,在占有人通过“权利继受”的方式或者通过占有媒介关系转让其占有时,所有人不能向新的占有人主张未过诉讼时效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人对占有人的用益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因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而受到约束。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因此而受限。第四部分论述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中的两个特殊问题。第一,在《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与《物权法》第107条的关系上,由于前者调整的是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发生,后者则在于调整物权的取得,因此,本文认为两者实际是并行关系,并无冲突。第二,在国际之间的返还原物诉讼中,国际公约尤其是涉及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起到了取代国内立法的作用。但是,在非文物返还的案件中,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仍然面临着被他国视为违反公共秩序的风险,而且,在非缔约国之间,该制度对于跨国文物追回产生了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