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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对于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分析,结合与国外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比较,揭示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组织形式(公司型与契约型)之间的差异和优劣,有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机制,对于是否引入公司型基金做出判断。本文认为:1、证券投资基金已不仅仅是简单的资产集合,而可视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传统上一般依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和组织结构上均存在差异。2、基金治理结构在狭义上主要指基金内部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应当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基金内部治理是基金治理的核心,主要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刺激。本文主要对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分析。3、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我国现有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劣。从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构架来看,其作为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在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方面存在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组织构架的有效性在实践中也容易受到质疑: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持有人利益缺乏常设机构,持有人会议容易被“虚置”以及产生“搭便车”的问题;持有人诉讼流于形式,无法起到真正保护持有人利益的作用;由于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机制,导致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不到位;基金管理人自身赋予较多决策权,其自身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无法有效维护持有人的利益。针对以上契约型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构想,加强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建设,增设持有人利益常设代表机构,加大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同时,通过改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以及改变基金托管人的产生机制,完善持有人利益维护机制,切实提高基金运作效率。4、以美国公司型基金为例从基金治理的角度考察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优劣。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制度目前已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是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核心。通过对美国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设置的分析,表明公司型基金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股东利益的常设代表机构,在维护股东权利方面有效发挥了作用。有鉴于此,考察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可行性和制度设计,以及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做法和评述。然而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讨论不应流于形式,引入公司型基金是目前学界比较主流的观点,但还有待国内相关法制环境的完善和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