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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31条将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刑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规制。但实际上近些年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犯罪依然频发,甚至愈演愈烈。不可否认,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在我国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在处理涉医犯罪上显得疲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从实务角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刑事立法观念由消极的法益保护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法益保护。因为公民对医疗秩序或医疗体系的依赖是社会稳定和长足发展的基础,现代刑法对医疗秩序所蕴含的特殊法益应实行全面和优先的保护。为了有效治理日益严重的涉医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对医疗行业的刑法保护,针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应当新设扰乱医疗秩序罪予以规制。具体而言,首先从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典型表现入手,明确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概念。具体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亲属自行或雇佣他人有组织地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护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恐吓,或者对医疗设备实施破坏,以及其他严重阻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通过分析规制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现有常用罪名,并从最高检、最高法和原卫计委发布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中选取十个经典案例,利用表格分析的形式详尽论述目前刑法对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其次,从原则和法益保护概念缺失、既有罪名规制不力、罪数认定粗糙、量刑存在从宽等方面详细展开论述,明晰现行刑法在规制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方面存在的漏洞。再次,从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保护、对患者就医权特殊保护的要求、刑法对特殊法益的提前保护以及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等方面着手论述扰乱医疗秩序罪立法的必要性;从相关域外经验的借鉴以及此罪被纳入刑法的空间等方面出发论证扰乱医疗秩序罪立法的可行性。最后,对扰乱医疗秩序罪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包括基于谦抑性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确立扰乱医疗秩序罪的刑法规制原则;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经验和当前刑法分散立法的趋势确定罪名的设置和立法形式;从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入手解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扰乱医疗秩序罪的本质内涵;参照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对妨害医疗罪的规定,完善该罪名刑罚的设置;以及通过对相关竞合罪名的分析明确罪数问题,最终完善刑法条文设置,以期对未来立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