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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标是由一定时间内的画面构成,并足以形成视觉暂留效果的识别性商业标志。它所呈现出来的动感画面摆脱了由单一的静态视觉表现方式所造成的消费者审美疲劳,较之传统商标,它更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在互联网如火如荼的今天,动态商标已经成为了电子商务和网络游戏的宠儿。动态商标在我国的存在数量不少,但是国内对动态商标的研究却不多,在法律保护上更是一片空白。因此,增加对动态商标的研究,丰富动态商标的理论知识势在必行。本文对动态商标进行研究,在方法上另辟蹊径,借鉴了数学问题的分析视角,将动态商标在结构上拆分成为不同的部分分别进行了讨论。力图在直观呈现动态商标的同时,也找寻出适合我国的一条动态商标保护之路。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动态商标的内涵和结构出发,回答了动态商标“是什么”的问题。在内涵方面,基于对特征的归纳,动态商标被定义为由一定时间内的动态画面构成,并足以形成视觉暂留效果的识别性商业标识,它不包含广告和定期变换的图标。在结构方面,每一个动态商标都可以由动态过程、动态形象、动态画面和其他要素所组成。第二部分介绍了动态商标的保护现状,回答了动态商标目前“怎么样”的问题。在成文法的保护上,目前美国和欧盟都已经有了日趋成熟的动态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新加坡商标法条约》也将动态商标纳入了保护范畴。就动态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而言,世界范围内已获得注册的动态商标大多集中在欧美,且服务类商标占据了近七成的比例。第三部分论证了动态商标的可注册性。该部分主要从动态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实质要件上,在认定动态商标的显著性、非功能性和非冲突性时,要将动态商标整体与其构成部分综合考察。动态商标注册的形式要件也就是注册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通过对WIPO、美国、欧盟和台湾相关规定的对比,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商标文字描述和电子格式的商标文本。第四部分分析了动态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动态商标的侵权可以是单一组成部分的侵权,也可以是作为整体的动态商标侵权。单一组成部分的侵权跨越了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中,如果仅仅是动态过程的相似不构成侵权,而动态画面与传统商标的相似认定则需要考察该动态画面与动态商标的是否存在复杂联想现象。作为整体的动态商标侵权只发生于两个动态商标之间,在认定其相似性时,动态过程的相似是整体则是整体商标相似的加重要素。第五部分考察了动态商标的立法移植,也就是在我国增加对动态商标保护的可能性问题。我国已经具备了动态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具体策略上,只需增加“动态”为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和明确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性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