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代社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人类的健康、财产等造成了严重损害,阻碍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如何避免环境破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己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充分实现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既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主要目的,虽然它能对受害人的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失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却无法弥补受害者长期所遭受的痛苦及巨大的诉讼费用等损失,更不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侵权行为救济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它已开始对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法学界产生重要影响。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对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公平。因此,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在现有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使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存于民事侵权救济制度之内,希望会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全文的概述。阐述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环境侵权中相关法律责任的关系。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且对引入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障碍及其克服办法提供了理论思路,进而对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适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阐述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分析,分别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两方面进行具体论述。在理论基础方面主要从法理论证和经济学分析两方面展开,在现实基础方面主要从国外司法实践和国内司法实践两方面展开。第四部分是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从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两方面展开论述,以实现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