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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将“产学研结合创新”定义为“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破口,明确了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战略地位。产学研联盟是众多产学研合作模式中最为成熟的,也是合作创新效率最高的。但在合作创新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有关产学研联盟的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产学研联盟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瓶颈和制度障碍。对不同模式的产学研联盟进行法律形态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其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部分,产学研联盟概述。产学研联盟的外部主体是国家、中介和社会,内部主体是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但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产学研联盟的主体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联盟的本质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追求创新效果的最大化而组建的共同体。产学研联盟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组建的,以推进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完成产业高端跨越发展和技术升级为共同创新利益的共同体。技术的飞跃发展孕育了产学研联盟这一新的组织形态,而产学研联盟的诞生又极大推动了科学技术的革新。第二部分,产学研联盟的不同模式及其法律形态。各国产学研联盟有着不同的模式及合作态样,但在法律上分析其联盟的成立基础,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契约型产学研联盟和法人型产学研联盟。契约性产学研联盟的基础在于意思自治原则下订立的合同,法人型产学研联盟的基础在于各方组建的公司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第三部分,产学研联盟的法律性质。在契约型产学研联盟,若联盟各方组建的合作组织具备非法人团体的要件,即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若没有组建一定的合作组织或组建的合作组织不具备非法人团体的要件,则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法人型产学研联盟主要有社会团体法人产学研联盟和公司法人型产学研联盟,这两种类型联盟都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第四部分,产学研联盟的法律责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契约型产学研联盟,其联盟本身是非法人团体,且主要是合伙企业。该类联盟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遵循合伙债务清偿的双重优先原则。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契约型产学研联盟的法律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予以讨论:没有组建组织体的契约型产学研联盟和组建了组织体的契约型产学研联盟。在没有组建组织体的契约型产学研联盟,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联盟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联盟成员之间的合同来处理即可。在组建了组织体的契约型产学研联盟,以共同体名义对外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联盟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法人型产学研联盟,联盟在对外经济、技术活动中所负债务,由其自身负责,联盟本身负无限责任,联盟成员负有限责任。第五部分,完善我国产学研联盟立法的思考。我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法律体系确定了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大方向,但是法律体系不完整,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建议制定统一的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统一调整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弥补立法漏洞,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