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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深入革命和电子计算机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了商业价值无与伦比的通用连接工具,这些发展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数字经济”,这种快速的新兴经济体带来的是随之瞬息万变的技术,增加了诸多业务领域的知识密集程度,并创造了虚拟供应链和服务渠道的新形式,网络银行应运而生。在我国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网络银行的客户成为了不法份子侵害的主要对象,客户的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频繁发生,财产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消费者使用网络银行的首要因素,而我国传统的民法体系在调整网上银行与客户这一新型关系的时候不具备足够的针对性,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难题。本文希望通过对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探讨,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更好的保护网上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关于网上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本文结合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对网上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界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风险控制原理、经济合理性,网上银行应当适用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考察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内容以及国内外的立法比较分析,本文尝试从硬件方面和软件方面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接着探讨了网上银行银行应当适用的规则原则,学界关于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网上银行的特点和风险的特殊性,认为应当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然后结合了传统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对网上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网上银行的特殊性提出了确定网上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参考标准:通行的技术标准、民众可接受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再者,分析了网上银行的责任形式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协议免责的抗辩事由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最后针对我国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在立法和司法中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论一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章,是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界定了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分析了其理论依据,并对国内外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概括;第二章,结合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具体分析了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第三章,结合传统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了网上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和责任形式;第四章,在综合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及国内外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