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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利于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因而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仍存在着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解读,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其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由引言和三个部分构成,文章的主要内容依次为:引言通过两组数据和一真实案例暴露出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引起我们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第一部分主要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从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内容三方面进行解读。在鉴定主体上,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介绍了鉴定组的组成;在鉴定程序上,介绍了鉴定的启动、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鉴定的期限和鉴定结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最后介绍了鉴定的内容。此外,还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影响,从而对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个基本了解。第二部分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鉴定主体方面,鉴定机构即医学会缺乏中立性,鉴定人即专家组成员无进行司法鉴定的资格,且采取集体鉴定有违法理;在鉴定程序方面,首次鉴定启动方式限制了单方申请权,再次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相符合率低,回避制度主体范围过窄且没有规定专家应回避而没有回避所应承担的责任,鉴定过程中缺少当事人的对质和辩论环节,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在鉴定结论方面,鉴定书内容过窄且不包括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得出鉴定结论的方式存在不科学性,鉴定书无专家个人签名或盖章、无鉴定专家不同意见的记录且普遍存在副作用较大的“但书”,鉴定结论存在问题且各级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结论在效力上不应有大小之分。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在宏观上,应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以调整我国不同的司法鉴定活动。在微观上,应对我国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主体方面,完善鉴定组构成,建立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加强鉴定人法律责任;在鉴定程序方面,对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启动以及重新鉴定进行完善,完善回避制度,增加当事人的对质,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鉴定结论方面,主要从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上提出改进意见。此外,应建立医事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