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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完善研究是当前我国刑法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研究不足,科研成果不多,研究不够深入。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刑事立法滞后于证券发行制度。自1997年10月起,我国现行《刑法》实施以来,证券发行制度完成从通道式核准制向保荐式核准的转变,在对证券制度改革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下,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即将进入注册登记制的时代,而《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始终未见修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不强。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制度历经重大变革的背景下,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法完善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本文讨论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本文讨论的欺诈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本文讨论的股票、债券包括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在研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问题时,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当前国、内外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情况,该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理论和价值目标,以及该罪的刑法规制重构等部分论述研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问题,以完善该罪的刑法规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研究论述:第一部分,论述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以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作为典型的立法模式进行概述,分析我国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法模式,肯定《证券法》处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附属刑法地位,指出当前我国《证券法》与《刑法》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法律规制中的不足。第二部分,分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构成争议问题。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法益保护、欺诈(发行)行为、该罪罪名表述和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分析,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刑法设置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象,论述欺诈发行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保留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名表述,以及指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主体的责任规制不强等问题。第三部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理论根据和价值目标。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理论根据有内部理论和外部理论,外部理论是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社会信任,内部理论是刑法的保障性和谦抑性,它们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规制的正反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已经客观存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律规制的核心价值目标来自以社会信任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该罪法律规制的其他价值目标。第四部分,完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重构。在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进行重构时,首要解决的是刑法规制中的限度问题。《刑法》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法律制裁的最后介入,是对证券发行市场自由的最低限度要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间接保护。在完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法规制重构时,从立法模式着手,对罪状表述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重构后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