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息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是在研究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话题。信息是现代经营活动的核心资源,是股东用以估量自身的投资风险,对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及时、充分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股东来说,获取信息是由其股东地位和投资人身份所自然引发的对公司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在实践中表现为股东和董事及公司管理层围绕公司文件材料提供和接受所产生的互动关系,在法律上则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设置。股东查阅权的内容随着各国立法对股东权益的日益关注而不断得以扩充,具体包括了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原始凭证查阅权以及股东对公司其他重要文件进行查阅的权利。股东查阅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为股东所在的公司。股东享有查看权、询问权、复制权及检查人选任权等,而公司则承担着送交、公告、置备等义务。增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各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趋势,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没有边界。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账簿记录查阅权,有必要设置相应的行使条件,从主观目的、股东资格等方面加以限制,以期达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公司利益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2005年的新公司法丰富了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但仍然过于简单,并不利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加以补充,以实现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平衡,完善我国的股东查阅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