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其立法原意是公共利益的保护和行政秩序与效率的维护。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规定略显简陋,而以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为代表的社会问题以及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出的难以调和的冲突,则使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陷入现实的困境,尽管最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解决来说是一次有益尝试,但是从其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文本的相关条文对比,可以看出学术界内外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存在重大质疑。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越来越多,却对其例外停止执行制度关注不多。现代语境下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是一味庇护公共利益,而是对“公益”与“私益”的兼顾,在此前提下,具有私益保障功能的停止执行制度颇显重要。因此,我国在现代立法中究竟是否应当坚持现有原则以及例外相关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成为立法与法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分析与问题提出。通过对一则典型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停止执行程序适用对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中拆迁机关与被拆迁人的影响,比较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第二部分: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该部分探讨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原因,指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原意与公民权利保障现实要求不符;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必然要求,而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衡量的结果;不停止执行原则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相矛盾;例外停止执行程序在设计上的诸多缺陷,导致其难以适用。第三部分:国外及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介。该部分比较了域外立法模式之间的差异,指出何为原则,何为例外不过是立法政策上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完善与适用。该部分指出我国应当坚持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此同时兼顾公民权益保护的要求,完善例外停止执行制度,实现权利保护无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