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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国际贸易交往活动中的广泛应用,现有国际法律规范已无法为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相关交易者之利益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还极有可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阻碍。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02年决定,由其下属的电子商务工作小组来负责草拟、制定一份与电子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而后,经过六次相关会议的深入讨论,名为《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国际法律文件终于在2005年获得了联合国大会的通过。由于《公约》是国际上首部关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统一性法律规范,所以,其也必将在协调各国国内法和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交往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据此,本文对《公约》以及我国现有的电子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现状,对如何以《公约》为指导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体系、原则和规则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本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阐释了我国电子合同立法借鉴《公约》的可行性。从《公约》的立法基础、《公约》的程序性和包容性以及电子合同立法的趋同化三方面,探讨了我国进行电子合同立法时可以以《公约》为借鉴对象。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公约》与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原则和体系。先是介绍了《公约》中确立的功能等同、技术中立和意思自治这三项电子合同法律原则,认为我国开展电子合同立法除了要借鉴这些基本原则外,还应兼顾安全性原则等其他电子合同立法原则。然后,深入探讨了我国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我国应在维持现有两者兼具的立法模式之基础上,适时借鉴《公约》等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立法体系进行完善。文章第三部分是介绍《公约》与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具体规则。文章分别从形式要件的障碍与消除、数据电文收发时间和地点的确定、要约邀请的法律规定、自动电文系统订立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订立的错误和处理五个方面,将《公约》与我国电子合同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比较与分析,并具体论述了我国应如何借鉴《公约》之规定,为电子合同立法制定具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