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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将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依法治国在当前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的地位愈加突出,作用也愈发重要。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要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尤其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刑事立案是进入刑事诉讼的源头,作为初始环节其作用和意义更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也较多发生在接处警、刑事立案环节,公安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有案不受、立案不查、久拖不决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颇为不满,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形象造成损害,并且对警民和谐及执法公信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本文聚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初始环节——立案阶段,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出现的问题及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试图在源头上降低立案中的不力因素,从而为相关部门的执法操作提供理论与现实的启示。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以程序正义理论为主要分析依据,将C市公安机关作为具体分析对象,深入分析其在整个刑事立案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析其原因,从而设法搭建起规范刑事立案的多元控制体系。本文研究发现:我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采用程序性启动模式,多源头受理案件致使监督管控无法全面覆盖刑事立案全过程。在立案源头的接处警环节,正常的接处警工作因为庞大的无效警情而被干扰,接处警工作人员对于警情范围及种类的判断不专业引发接警员与处警民警的矛盾,处警民警现场处置警情和现场状况的职业能力欠缺导致先期处置工作影响刑事案件立案前期证据的收集固定;在刑事案件源头的立案环节,执法办案民警因为客观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主观方面自身执法办案能力的不足诱发有案不受、受案不立、立案不查的突出问题。通过对刑事立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方面、各执法环节民警自身业务能力及法治思维意识方面、监督管控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C市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环节的相关工作,提出了从完善制度方面实现刑事立案统一归口管理、提升执法主体能力方面用专业的法治意识和能力解决刑事立案环节的问题,加强监督管控构建多元化程序性控制模式这三个方面探求刑事立案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