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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制度是近年来在法学理论和实践界都受到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问题。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广泛建立听证制度,而立法听证更是将国家政治生活与社情民生紧密联系的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立法听证制度的框架中,立法听证主体制度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整个立法听证程序由谁来参加,谁来掌控,各个参加者又是扮演的什么角色,从而决定了整个立法听证程序的走势和最后的听证决议,直接影响听证各代表集团的利益问题。本文从立法听证主体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立法听证主体制度的含义、原则及分类。然后重点阐述了立法听证主体制度中的主持人制度与听证当事人及陈述人制度。在对立法听证主持人制度进行阐述时又分别从其保障制度、必要性分析、资格确定、素质要求和权利义务等几方面综合论述,突出了主持人在立法听证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在对听证当事人及陈述人制度进行阐述时,先对立法听证当事人的范围进行了分析界定。在界定当事人范围之后,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了概括。重点是将当事人制度中的陈述人制度单独提炼出来,对陈述人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剖析。陈述人也是当事人,更准确地定义应该是被推选出来代表当事人进行听证活动的当事人。因为陈述人的遴选最能彰显整个立法听证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和民主性,是能否赢得广大人群信任的重要环节。所以建立和完善陈述人制度在整个立法听证主体制度中是一个备受瞩目的环节,可以说是中心环节。文章在分析完主持人制度和当事人及陈述人制度后,概括了我国这两项制度的现状,最后独立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应该是本文作者观点的集中体现部分,也是整篇文章的创新点所在。在最后的完善建议部分,作者以重庆市首次立法听证会为例,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现状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最后特别针对关键的听证陈述人遴选制度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