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公认的涉及面最广、核算最复杂、征管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在西方国家有这样一种说法: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能力,就看税收的管理能力。而税收的管理能力,就看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能力。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难度和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建立起来的。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规定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将企业所得税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为了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外,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各取一半,2003年中央与地方六四分成,以后的比例视情况另行确定;并明确了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改革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但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给组织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压力,出现争抢税源情况;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难以界定,产生重复征管或漏征漏管现象;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受到危害,造成了税负不公;税收征管成本增加,资源浪费情况严重;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违背了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服务的指导思想。
本文采用实际调查和理论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公共政策理论和税收原则理论作指导,以江西省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为例,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国国情,从征管效益最优化角度考量,提出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国税部门行使征管权是当前最佳选择。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设定为以中央为主的共享税,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所得税收入入中央国库,由中央合理确定分享比例,然后按一定比例将收入分成给地方。
在此基础上,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权和解释权归中央。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统一征管以后,税务机关及国家相关部门应积极努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局面。具体措施可包括:从法律层次明确征管权归属,提高征管权的法定性和严肃性;调整现行政策,堵塞政策漏洞,防止政策岐义;税务部门工作理念和重心转变,从“管理”转向“服务”;积极促进征管理念的转变,形成纳税人自核自缴的主体和责任;科学合理地制定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推进依法征管;加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维护秩序与公平;整合人力资源,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能力。另外,国家还应尽快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形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地方财力。税务机关还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信不久的将来,公平、公正、合理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新局面必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