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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在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下,一批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多。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以及债务困境下如何生存的难题,无法通过典型的担保方式得以解决。因此,新的担保方式即动产让与担保在经济交易中应运而生。实践证明,动产让与担保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但是也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缺失。显然,完善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该制度不仅顺应物权法定主义缓和趋势,而且能够发挥融通资金、节约成本及物的利益最大化的功能。通过近年来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实践案例,可以发现我国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不明,无法保证交易的公示公信性;其次,动产让与担保设定人多次设定让与担保时,两次担保权的效力无法明晰;再次,动产让与担保标的物在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时,其实现顺位缺乏规定。在借鉴德、日动产让与担保的经验为我国动产让与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启示的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该制度:第一,根据动产特点的不同,建议个别动产让与担保采用登记对抗的方式,而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应该采用登录生效的方式。第二,对已经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标的与未经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标的作分别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的重复设定有效,而已经登记的动产让与担保的重复设定无效。第三,在动产让与担保的实现顺位原则上,确定担保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但是在动产让与担保中出现担保权人公力救济时,坚持公力救济先于担保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