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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也是理论界争论较多,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量刑较难的一种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绑架犯罪行为也一直呈上升趋势。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绑架犯罪行为,以绑架罪为研究对象,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实践价值。本文在前人的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个案实证等方法,对绑架罪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考察和探讨,并提供了相关的立法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4章。第一章“绑架罪立法概述”,是对绑架罪的宏观研究。通过对各国绑架罪立法的横向比较,揭示了各国绑架罪的异同点;通过对新中国绑架罪立法的纵向考察,揭示了我国绑架罪立法的特点,概括了我国刑法中绑架罪的概念。第二章“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分析”阐述了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即犯罪客体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特征、犯罪主体特征、犯罪主观方面特征。绑架罪的客体是特殊的复杂客体;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限制并控制被绑架人的行为;绑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通过对绑架罪四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说理、论证,从而为正确把握绑架罪确立基础。第三章“绑架罪的形态分析”研究了绑架罪的三种形态,即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停止形态从案例入手,主要探讨了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别。罪数形态主要分析了两种情形:一是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二是对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有猥亵、侮辱等情形的。共同犯罪形态主要分析了三种情形,即共同实施绑架他人的情形;后续参与人的责任认定;参与谋划但未参与绑架行为的情形。第四章“绑架罪量刑情节立法化的建议”则分别阐述了增加绑架罪从轻或减轻情节、从重处罚情节的必要性,并建议对绑架过程中的下述两种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绑架以后释放被绑架人的行为;二是未对被绑架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建议绑架罪增加的从重处罚情节:一是绑架多人或者多次绑架的;二是绑架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或者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的;四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绑架行为的;五是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造成身体严重残疾的;六是持枪进行绑架的;七是军警人员或者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绑架的;八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绑架的;九是绑架外交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