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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投资者基于股东资格所享有的固有权利,不得受到剥夺和限制。然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会,滥用股利分配决定权,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对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造成侵害。我国《公司法》对此虽然也有一些保护和救济措施,但都有其局限性,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又不承认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这些都导致了我国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更为直接的保护措施,也就是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本文从股利分配的基本理论入手,首先论证了股利分配是投资者投资的最终目的,并且是股东最核心的股权之一,同时也是不可被剥夺或限制的固有权。然后介绍了股权分配的层级结构,即公司的股利分配决定权和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论述了股利分配决定权是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成长为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必要条件。同时,通过案例简单介绍法国的权力滥用理论,根据该理论,股利分配决定权的滥用将对股利分配请求权造成侵害。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有限公司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并列举了我国《公司法》现有的保护和救济措施,同时,分析了每一项措施的局限性和不足,推导出我国引入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必要性。最后,介绍了一下我国目前对于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制度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态度,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不承认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可诉性,所谓的“盈余分配权纠纷”不是真正意义的强制分配股利之诉,而仅仅是债权纠纷,无法有效保护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表达不同声音的案例或法官评析。第三章通过比较法的方式,对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来源地美国和英国的相关理论、判例、成文法做了详细的介绍,也为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引入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美国,强制分配股利之诉是商业判断原则的例外情况,同时压制理论对商业判断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更好地保护了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在英国,对于强制股利分配诉讼的具体实施,适用的是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对于司法介入采用的是合同理论来进行解释。第三章亦总结了两个制度的具体规则。第四章是根据第三章的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设计,对于提起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条件、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举证责任、法院判决都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不同看法。最后强调需要注意司法介入的边界,保持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