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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理论、知情权理论以及公民参与理论的要求。它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大力的倡导政府信息公开,并进行了不少的探索,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作为阶段性的成果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信息公开从此成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让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对政府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建设“阳光政府”的进程,为公民参与权、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足。如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模糊,原则不明,一些地方屡屡出现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现象,“信息不存在”、“属于保密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信息公开程度低且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单一,追究责任机制和权利救济手段缺乏等问题。透过问题,结合相关个案的分析,在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想:一方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培育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及相对人的权利意识,以达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