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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滥用取保候审、适用随意性大,决定程序采取“行政审批”方式,以保结案、以保代侦到处存在;适用取保候审比例低导致羁押率居高不下;执行监督力度不够出现脱保、弃保、串供,难以保障被取保候审人员按时参加诉讼;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各环节问题重重,等等。究其根源,主要是该项刑事诉讼制度在确立时权属定位不明;其在立法上存在着关键条文模糊、漏洞、冲突、歧义等;又缺乏配套和辅助的机制;此外,受社会环境的挤压,总体法治意识不够强,权力本位畸重。因此,要全面改进取保候审制度。其一是在法理上予以调整,将其定位为附条件的权利;其二是促进法治文化,司法理念的转变,为改进取保候审创造有利社会背景和先决条件;其三是立法上予以完善。扩大适用的范围,严格取保的决定程序,赋予当事人上诉救济权利;同时,建立健全配套的取保候审评估体制、保证金管理制度、监管体制,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从而,达到合法、广泛适用取保候审,尽量减少羁押,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向公平、公正高效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