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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发源于美国,它的出现符合了居民财富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符合居民寻找增值途径的要求。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它运作灵活且适应性强,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如今,私募基金已然成为了国际资本市场中重要的一股力量,各国法律纷纷对私募基金加以规范调整。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其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与此同时,私募基金潜在的且不断累积的风险也时时刻刻威胁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为此,我国应当汲取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建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方案。本文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梳理了私募的法律含义、特征、分类,并在此基础上与公募基金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私募基金具有诸多优势的同时,存在立法缺失、监管不足、信息披露程度低以及资金流动性等问题。此外,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剖析,这部分的理论阐述为后文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并总结了自律性监管模式、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与折中型监管制度的优缺点,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提供了参考。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私募基金产生原因、发展历程,并从法律层面、监管层面、私募基金具体运作层面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此外,尽管我国至今尚未对私募基金予以明确的界定,但通过考察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环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私募基金的运作还是有章可循的。第四部分明确了我国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保护市场的公平、效率、透明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目标以及提出适度、公平正义和发展三项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私募基金应当采用以市场化的自律管理为主,适度的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并从私募基金监管的主体和内容两方面对私募基金具体监管制度进行了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