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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是涵盖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中止理论两大理论的交叉领域的问题。共同犯罪理论已经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犯罪中止又在犯罪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样态,自身具有复杂性,因而这两者结合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必然更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在共同犯罪中能否认定为中止的案件很多,但是我国刑法却对共同犯罪中止没有专门的规定。没有成文法律的明确指引,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只能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即必须具备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这种认定标准,抹杀了共同犯罪中止与单独犯罪中止相比具有的特殊性。尤其是对有效性采取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忽视了不同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能力的不同,对某些犯罪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很多为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努力的犯罪人因为不具有有效性而得不到犯罪中止的评价。这不仅不利于鼓励犯罪中止,违背了设立中止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研究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并通过研究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有条件地扩大犯罪中止的适用,解决共同犯罪中止案件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避免司法中的困惑,就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由于共同犯罪中止面临着理论纷纭、司法混乱、立法缺失的困境,因此,笔者将全文分为理论探讨、司法完善、立法完善三部分加以讨论。第一部分是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探讨。我国学者对共同犯罪中止有很多理论观点,出现了“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非主犯能力范围论”、“切断因果关系论”、“行为解体论”、“先前行为论”和“原因力论”等不同的说法。笔者在对这些学说进行分析之后,结合我国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基本规定,并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准中止犯理论和共犯脱离理论,提出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必须在单独犯罪中止的基础上有自己的特点,并创造性地将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为完全有效和相对有效两种情况,扩大中止的适用。第二部分是共同犯罪中止的司法完善。笔者将共同犯罪中止分为全部中止的情况和部分中止的情况分别加以讨论。由于部分中止的情况十分复杂,也是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类,因而笔者将笔墨重点放在部分中止上。按照复杂共同犯罪人的一般分类,笔者分别探讨了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并对每一类犯罪人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地分析。针对共同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诸如暴力实现中止、与既遂的并存等问题,笔者也在司法完善这一章进行讨论,并提出应以行为人的暴力是否是实现中止的必要条件为标准来判断暴力行为的性质,以及一定条件下中止可以与既遂并存的观点。最后一部分是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完善。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出现的种种困惑,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立法上的空白,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在于完善立法。在这一章,笔者采用文献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研究了德日以及其他国家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立法例,并对我国港澳台的立法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建议将来的立法将共同犯罪中止和单独犯罪中止分开规定,并引入准中止犯和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扩大的中止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