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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导致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在中国出现,一时间这类纠纷给法院乃至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实践的急需却面临着制度上的空白,学者们便仿照国外的群体诉讼制度制定了中国的代表人制度用以解决群体性纠纷。立法初衷是良好的,但这种仓促的用来解燃眉之急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屡遭碰壁,于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反思。 代表人制度诚然有其不成熟的地方,具体设计操作方面有其过于粗糙之处,运用的过程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或者抽象难以把握。但制度上设计层面上的不足仅仅是表面上的原因,其根源在于社会背景的不同,纠纷产生的环境不同,纠纷的性质不同。即没有在实事求是的情况下做好基础分析,导致制度与设计理念与国情不符,代表人制度处于尴尬境地无可厚非。 首先中国的群体性纠纷与国外的群体性纠纷出现的社会背景不同。国外的群体性纠纷一般是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表现为涉案人数众多,个人涉案额较小。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各国出台了不同的群体诉讼制度来解决群体纠纷。中国群体纠纷的出现则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很大程度上带有了行政和政策的性质,并不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成熟而出现。对于这种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公益性质的纠纷,司法或许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其次,群体性纠纷涉及到大量当事人,必然面临着多方面的任务,并不仅仅要解决司法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代表人制度仅仅从司法上对这类纠纷进行解决,不能满足群体性纠纷这种多中心任务的需求。 再次是司法的有限性。司法并非万能,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司法的方式来解决。中国群体性纠纷具有自身独特性,复杂的公共色彩和政治色彩使司法在处理方面显得力不从心。遭遇公益,一些制度或者政策的运用则可能容易解决问题,实现现阶段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的大局面。 中国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思路应多方面考虑,各种措施并举,争取司法和其他方式相协调,不能仅仅依靠司法的权威。继续完善中国的代表人制度,借鉴各国群体诉讼制度时不应盲目崇拜,从中国国情出发以扬弃态度来借鉴。完善代表人制度运用的一些配套措施,例如公益诉讼制度、示范诉讼制度,各种措施相互配合。最重要的是意识到司法的局限性,不宜用司法来解决的问题采取非司法手段来解决,形成一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总之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时要开阔思路,转变思维,综合运用司法、行政乃至调解各种手段,处理隐藏矛盾,从根本上对纠纷进行彻底解决,方能实现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