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

来源 :厦门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pgis_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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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将其与普通婚姻在法律的规定上区别对待,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以及深厚历史传统的一项法律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关于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现行《婚姻法》第33条加入了但书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行立法形式对军人婚姻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既缺乏合理的法理基础,又缺少现实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不仅进行废除现行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构建,而且要进一步从福利和激励的思路保障军人的利益。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我国现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概述。概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的解析。分析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和立法目的等;第二部分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的渊源考察。第二章是从历史考察和现实争论两个方面总结分析我国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制度。考察历史可以得出我国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对比现实争论看,赞成废除这一制度的观点持有者逐渐占到了多数。第三章从法律价值、现实有效性和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三个方面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进行分析,通过限制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违反了法律平等的基本价值,缺失合理性和有效性。本文对军人婚姻以及军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持肯定态度,但是建议转变思路和方式,以福利和激励的方式,提高军人薪酬待遇水平,完善军人保障制度,实现对军人利益的保护,从而稳定军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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