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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与之相伴的是对隐私权保护关注度的逐年提高。在2004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中都有关于个人隐私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的规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然而,在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因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行政机关在对个人信息管理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随之引发的核心问题包括:如何界定政府公开信息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即如何确定什么信息可以公开而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信息公开后,公民的隐私权在受到侵犯时又应如何寻求救济。此外,在信息公开(公民知情权)与信息保有(公民隐私权)的选择与操作中,肯定会出现竞合部分,并且公开与否,所蕴含的冲突特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所以说,两者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在何时何种平台采用何种方法公开,一方面是政府职能转变下在信息公开领域的制度构建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下,“公权”与“私利”相适应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仅在《公开条例》中部分粗略的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缺少一部完善的法律来对隐私权进行规范保护。所以说,在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性立法出台之前,依旧是以《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为解决某些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直接依据的。这就需要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现实性、紧迫性,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以实现对个人隐私权利的全方位保障。本文第一章除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及方式的概念进行法理分析外,主要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宪法为依托,并从民法的角度来诠释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并通过理清政府信息公开下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之间的关系,来界定隐私权在行政法上的保护范围,这也将弥补《公开条例》中对个人隐私模糊规定的不足;本文的第二章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对隐私权保护形成的挑战,其中从知情权的角度例证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联系,即二者既是相互促进,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并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各个阶段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评析,此外,还剖析了影响隐私权保护的因素和在《公开条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始的建议依据;第三章主要针对《公开条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首先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原则,其次是在两者间划清界线;最后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隐私权保护法》和《个人信息法》,以此构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