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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在行使过程中,会与多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在是否决定生育时,女性的生育利益与丈夫的生育利益发生了利益冲突。在中止妊娠时,女性的生育利益与腹中胎儿的生命利益和丈夫的生育利益发生了冲突。未成年女性的生育权行使,与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基于亲权取得的监护利益发生冲突。之所以女性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与多方发生多种利益上的冲突,正是源于上述利益均具有正当性。女性生育权行使中出现的这些利益冲突的解决,需要考量各方利益并对利益进行价值判断,对于价值位阶高的利益加以优先保护,而对于价值位阶低的利益次之考虑,在利益冲突时找到平衡点,使得冲突的各方在法律上得到平等保护。孕妇利益与胎儿利益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孕妇行使生育权时与胎儿生命利益之间的冲突。具体又分为:当孕妇得知腹中胎儿不健全时,决定中止妊娠,此时孕妇的选择利益与胎儿的生命利益之间的冲突;孕妇由于意外怀孕而决定堕胎,生育自由的选择利益与胎儿生命利益的冲突;孕妇继续怀孕将会导致生命危险,孕妇的生命利益与胎儿的生命利益的冲突。孕妇利益与胎儿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具体分析孕妇生育利益和胎儿生命利益之间的价值排序,以此来判断优先保护哪一方的利益。妻子与丈夫之间的生育利益冲突分为以下情形:妻子主张生育权中不生育的自由与丈夫主张生育自由的冲突;妻子擅自堕胎,与丈夫生育利益保护的冲突;妻子怀孕后,丈夫强迫妻子堕胎,双方发生的生育利益冲突。三种情形中,在生育权主体资格方面,妻子与丈夫是平等的。但女性作为孕育整个过程的绝对载体,承担着更多身心痛苦。双方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对双方生育利益进行考量,以此来判断优先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未成年人作为生育权的特殊主体,所享有的生育利益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基于血缘关系而具有的亲权,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尽到照顾的义务,而且对未成年人具有教育引导的义务。监护人在亲权的行使方面,就可能会与未成年行使生育权这种生活隐私的利益发生冲突。尽管未成年人是生育权的权利主体,在特殊情形下,其生育利益也会受到监护人利益的限制。女性生育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利益冲突,需要通过对各方的利益衡量进行价值排序。孕妇的生育利益与胎儿的生命利益发生冲突,即胎儿不健全或孕妇意外怀孕的情形,孕妇的生育利益优先保护。优生优育不仅仅是保护女性生育权的体现,更是尊重生命,对生命负责、对胎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体现。孕妇生命利益与胎儿生命利益发生冲突时,毕竟生者的利益大于未出生者的利益,因此,优先保护孕妇的生命利益。妻子与丈夫之间生育利益的冲突,在借鉴美国奥康纳法官提出的“不适当负担”标准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合理的告知期间。对于妻子婚内中止妊娠的决定,以履行告知义务为原则,不告知为例外。即如果有理由证明,告知丈夫会对自己的权利行使造成威胁,允许妻子不告知丈夫而自主决定堕胎,但事后一定期间内必须告知丈夫。对于未成年人生育利益的保护,采取对父母履行告知义务的做法,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生育利益的保护,法律救济不是最主要的手段。更呼吁学校、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的成长提供更为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