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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同时承认仲裁机构所做裁决效力,并自愿受其约束。该制度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展现出的较其它纠纷解决机制更为高效、方便、快捷及保密性更强的特点,引发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有别与其他民商事纠纷,其高度的复杂性与专业性都使得此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区别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因此,各国都开始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在国际上也只是屈指可数的一些国家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萌芽期,作为我国设立该项制度基础的机构构建的并不完善,还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的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仲裁制度运作经验,分析和归纳我国目前通过一般仲裁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第一部分重点是对知识产权仲裁制度进行总括式的分析。通过对该制度的定义、制度特征及优点作出了阐释,目的是为了突出研究该制度的价值所在。将该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解决方式进行了简单对比,凸显出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的优越性,而目前我国这一制度基本还未建立起来,从而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本文第二部分重点是对于知识产权仲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分别定性的分析了可仲裁性理论基础、争议的交点等,并且对于可仲裁性标准划定进行了阐释,然后分类型探讨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目地是为我国知识产权仲裁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第三部分重点对于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进行分析研究。由于我国涉足该领域的时间较晚,具体专门机构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笔者主要是选取了域外的几个典型的实例做了对比研究,包括大型国际性仲裁机构以及世界上几个知识产权实力突出国家的仲裁机构。对比分析这些机构的优势及不足,寻求值得参考的要件,凸显出建立的知识产权领域专门化仲裁机构的必要性。我国在这一领域做了一定的探索性的尝试,虽然成效并不显著,但其实践经验对于今后该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却是极为珍贵的。充分分析和提炼国外典型范例的经验,将会为我国将来成功设立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化仲裁机构提供有益参考。本文第四部分重点是针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仲裁制度提出了几点个人的粗浅建议。主要是选择从制度建设、机构建设、以及平衡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等方面提些建议。希望这些建议有为填补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仲裁制度空白作出一定的贡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