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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国家宏观利益和企业微观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业协会也获得了发展空间,受到普遍关注。但是事物总是由两个方面并存的,行业协会对市场经济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抑制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消极影响。一方面行业协会通过其所拥有的协调、管理职能,引领成员合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成员企业的代表,其设立和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维护同行业者的共同利益,目的的一致性决定了行业协会会优先保护成员利益,利用其便利条件联合成员实施损害自由公平竞争行为。近些年来时有发生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抵制非会员进入等。这些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秩序,有必要严格管理,并由其承担起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阶段对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立法,现存的规定又较分散。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没有单独列出,而是参照经营者垄断协议行为适用,同时对行业协会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简单,主要是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并无关于垄断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样一来受害者的损害难以有效弥补,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鉴于此,本着规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弥补受害者损失的目的,文章以主体、行为、责任为主线,以经济性行业协会为研究对象,分析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发生原因,系统归纳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类型,阐述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和主要制度内容,旨在完善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有效规制,使受损失者得到补偿。文章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规制的理论分析。从行业协会的含义出发,归纳其特征,界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业协会范围。接下来揭示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说明对其规制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为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类型。先介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规定,为了使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确定更加明晰化,提出了对此行为的分类标准,接下来一一具体解释各种垄断行为的特征及危害性,并且加入了国内外的许多案例来辅助说明。第三部分为我国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对违法行为的规制必然与惩罚相伴,这样才能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违法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赔偿。由于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中已有所涉及,所以笔者在这里面主要谈及行业协会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从行业协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入手,说明其应承担该责任的理由。为了使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借鉴各国的实践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列举并分析了该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原告资格、归责原则、行政认定前置程序、损害赔偿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