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来源 :安徽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q5213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信息自古以来就被收集和利用,限于当时的技术瓶颈,个人信息运用远没有今天那么普及,只要对个人信息进行简单管理,个人信息权就能被有效保障。现今,信息产业的发展带动了互联网用户的急增,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变得易如反掌,信息呈现出爆炸化的发展趋势。无论是公领域的公共机关还是私领域的商业组织,都在大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一种,在生产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个人信息在商业时代蕴含的巨大财产价值使得发送欺诈短信、各类推销电话、买卖信息等各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所以,“社会物质文明愈发达,人们愈加觉得自己的私人生活有可能被他人严重、深刻、广泛和快速地侵犯”。西方发达国家已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陆续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也逐渐成为人们研究和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合理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与世界经济贸易的联系,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由于个人信息权之特殊民法属性,本文从民法的基本原理角度出发,运用概念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界定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内涵,辨析了个人资料、个人隐私等与其相关的概念,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民法采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合理性。通过比较分析所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三大主流学说,分析了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得出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的、独立的、具有具体人格的民事权利。并且对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比较分析法,对美国、德国、欧盟等国外主要国家和组织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考察,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借鉴。再次,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进行阐述,包括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最后,指出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内容、事前预防机制的构建,进而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
其他文献
期刊
会议
学位
期刊
期刊
期刊
会议
期刊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