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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公共事业。它既是国家政府执政公信力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根本条件。而刑法,又是最能彰显国家权力与权威的部分法,但同时,它也最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侵害,也正因如此,才有了罪刑法定原则。伴随着法治的发展,罪刑法定主义也逐渐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强调法的明确性和实质处罚的正当性。 在这一层面上,刑法究竟应当将何种行为纳入自己的视野当中,如何在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与政府权威以及社会公共福祉间做出平衡与取舍,如何寻找国家将强制力施加于公民进行惩罚的正当性依据。在刑法领域中家长主义作为立法原则是否正当可行,在刑法语境下其内涵和外延又应作何理解。刑法自由主义、刑法家长主义、刑法道德主义这些立足于政治哲学层面的探讨,为我们如何确定刑罚权的边界,如何让刑法平和地融入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历程中提供了思路。在现代自由刑法思潮新的冲击之下,现代社会中的自我决定权又能焕发何种新意,它与家长主义在刑法当中如何相互制衡,二者的边界如何稳定。这些刑法中最古老的问题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又带着新的困惑出现在了我们眼前。 本文通过追溯自我决定权(个人自由)和家长主义的渊源并参考域外的最新研究进展,梳理刑法家长主义在中国语境下的本土化机理,从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权益的区分和平衡入手,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进行分析研判,构建划定自由边界的标准框架。在尊重个体平等、保障刑事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基础和追求个人全面发展与利益福祉的目的上,尝试阐明自我决定权和家长主义在刑法语境下的内涵和外延,以期丰富家长主义的本土化机理,为完善我国刑事法治理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