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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约定抵销和破产抵销。三者皆以民法上关于抵销的规定为基准,就其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都有别于彼此,从而形成相互交叠又相互关联的三个系统,共同构成了抵销制度。本文正是在三者相互区别的基础上,搜集整理了三种抵销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加以分别的分析;又在三者相互联系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这些禁止性规定所反映的抵销制度构造中的价值取向,对抵销制度的价值作出比较全面的判断。
抵销制度具有三种公认的价值:第一,抵销可以简化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抵销具有担保功能;第三;抵销保障债权的平等。这个论断是正确的,但却是笼统的。本文以法律禁止抵销的特别规定为素材,对抵销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内部剖析。探讨了抵销制度的价值平衡和价值冲突。
抵销制度具有保障平等的内在价值,但在各方主体的利益出现冲突时,抵销制度仍然会衡量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优先保护某些权利。分析禁止抵销的特殊规定,可以发现,抵销制度确定权利顺位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生存利益优先;第二,企业维持优先;第三,优先保护善意抵销权人。
抵销制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担保功能的经济价值。但抵销制度的经济价值与平等价值是一对固有的矛盾。每一个法律领域对抵销制度都有特殊的禁止,这些不同的禁止规定体现了抵销制度在各个法律领域不同的价值追求。银行抵销权制度极端追求抵销的经济价值,而抑制其平等价值;反之,破产抵销权制度则追求抵销的平等价值,而抑制其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