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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主体的观念史为主题,以古希腊到罗马为历史跨度,致力于勾勒出主体观念在希腊产生的背景以及后来历史进程中的嬗变与丰富,特别是该种观念在怎样的程度完成了与罗马社会的对接,并体现于罗马法的立法精神与制度的建构中,进而为近代民事主体精神奠定了基础。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阐明了本文的写作缘由与写作方法。本文以近代主体哲学为视角,以历史是自由的历史为前提,指出近代民事主体乃是以“个体的内在伦理人格”为基础,从而将实证主义的历史目的论转变为康德的“历史的道德目的论”,同时也就表明了对于主体的这种“个体的内在伦理人格”含义进行历史溯源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主体观念在希腊社会的萌芽与发展。在赫西俄德与荷马的比较中,本文阐释了赫西俄德“恶的城邦”观念所导致的希腊社会两种文化趋向,即自然哲学所带来的个体意识与世俗大众的城邦政治。自然哲学的个体意识伴随着希腊城邦的兴衰而沉浮,在反抗与融合中形成了智者派的主观个人主义与苏格拉底的伦理个人主义。而之后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显然试图挽救城邦的危机,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伦理要求,并重新将其纳入城邦政治中,塑造了“城邦的善”的理念。本文在此指出,希腊城邦危机之根本并不在道德之缺失,而在个人之缺失,所以希腊文化不可避免的进入到意识哲学时代,回到个体自身。 第三部分在希腊与罗马的文化差异、制度歧向的比较中阐明了两者的融合变迁,并以罗马时代的“persona”观念为线索,依次展开一个在开始仅表明“面具”含义的“persona”如何变成一个法律上的人,如何在希腊哲学的影响下变成一个道德的人,并进一步指出在罗马的城市化运动中,这个观念如何得到了巩固和扩张。于此,本文阐释了罗马“persona”观念的局限,指出其并没有在罗马法中树立起真正的民事主体精神,“人”的概念并没有在具体历史中被抽象出来。 第四部分中透过前面对希腊、罗马的分析,简要的阐释了近代主体精神的产生及其影响,并进一步谈到现代社会对主体精神的反思,从而映证了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历史的道德目的论观点,指出法律作为经验学科虽然不可能完成对先验主体自由与道德的规定,但恰好这种不可规定性奠定了“个体的内在伦理人格”的基础,也为民法设定了一个不断追求实现“自由”的最高目的。 在作为结语的第五部分中,其基于中西方文化简单比较的基础上,表明了对民事主体观念史研究的本土意义。